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同2005年颁布施行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相比,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幼儿园、高等学校的学生纳入其中,进一步明确、规范和强化了各类学校学生安全的预防、管理职责;明确了学生和学生家长的义务,并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帮助学校降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风险的义务;完善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制,规定学校应当成立事故纠纷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纠纷处理工作,也明确学校追责和无需担责情况。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切实为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保护伞”,为学校的合法权益构建起制度保障。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考虑到因校车安全管理不到位易引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条例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强化大学生金融安全教育
针对不良校园贷款对大学生的危害,条例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
条例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共同促进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同时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在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
针对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现象,条例强调,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查处。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为加强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保护,条例要求,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为学生参加实习提供安全保障;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实习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属于未成年学生的,还应当取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
针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明确应急处置措施
条例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告知事故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稳定其情绪,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以下5种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都将视为违法: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明确学校追责和无需担责情况
条例明确,学校如果发生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拒绝、阻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五种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和追责。同时规定,学校在4种情形下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行为不当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文 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