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8-04-02 16:38:15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钱娟 编辑:汤佳
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保护伞”。
《条例》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共同促进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同时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在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考虑到因校车安全管理不到位易引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条例》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此外,针对不良校园贷款对大学生的危害,《条例》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长沙晚报 记者 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