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5-04-07 09:02:12 来源:湖南教育网 作者:本网编辑 编辑:本网编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有关要求和部署,省教育厅结合湖南省2011年、2013年高考加分调整方案和有关实际情况,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拟定了《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下文简称《实施方案》)。方案经省招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和省政府同意后,于1月底报教育审核备案。3月13日,《实施方案》获教育部备案同意。今天,省教育厅正式公布了这一方案,并下文要求全省各级教育等部门及考试招生机构和所有中学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宣传解读和实施工作。
高考加分政策推行多年以来,对引导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完善一定历史时期的考试招生制度起到促进作用。但由于高考加分的高利害性,近些年来出现了加分项目过多、分值过大、资格造假等问题,甚至产生违法违纪现象。针对这些状况,省教育厅近年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要求,先后于2011年、2013年对我省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取得一些成效。但是,这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不规范现象,加分“乱象”没有完全杜绝,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高考招生公平,损害了教育形象,因此,进一步清理和规范高考加分势在必行。
按照突出问题导向、促进公平公正、体现积极稳妥和湖南省情的总体要求和本着“全面实施”、“合理过渡”、“平稳推进”原则,省教育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对高考加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统筹安排。《实施方案》规定:一是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全国性加分项目;取消我省省级体育比赛获奖、省“三独”比赛获奖等地方性加分项目和我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政策。二是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等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加分范围和分值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执行。三是调整我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等三项调整为: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和江永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加5分,江永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这些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在2015年、2016年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2017年及以后再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和我省实际情况,《实施方案》对取消的加分项目合理设置了过渡办法,即,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取消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的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其中,根据教育部规定,我省省级体育比赛和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仅限于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同时),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调整为加5分,加10分的调整为加4分,加5分的调整为加3分。2015年1月1日之后获得的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不再具有加分资格。同时,由于湘教发〔2013〕35号文件已取消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加分和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并从2013年秋季进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适用,因此,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和省“三独”比赛获奖加分项目过渡办法仅限于2015年应届毕业的考生当年参加高考时适用。
同时,为有利于深入推进高考招生改革,促进素质教育深入开展,大幅取消部分高考加分后,《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作为高校择优录取的参考依据。用综合素质测评代替单一的高考加分,作为高校选拔人才的重要参考,将有助于促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这样一来,将有效消除当前考生参加体育、文艺、学科竞赛纯粹是为了高考加分的现象,纠正考生和家长这一功利性倾向。
针对当前高考加分过程存在的问题,为切实保证加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公平公正,《实施方案》强调要切实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加大加分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和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加强对加分全过程的监管。特别是对于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实施方案》分门别类明确了审核主体,进一步规范了审核程序和严格审核要求等,将有利于切实杜绝加分弄虚作假行为的产生,促进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