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4-01-07 09:54:26 来源:湖南教育网 作者:本网编辑 编辑:本网编辑
最高检发布修订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
对涉案未成年人要“特别保护”
网上资料图片。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刑事申诉检察予以全面规范。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办案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
“规定特别强调了‘特殊保护’的原则,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陈国庆说,规定围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要求。
规定要求,省级、地市级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检察院应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或者由专门办案组、指定专人办理。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
考虑到对未成年人应当尊重其隐私和个人意愿,修改后的规定赋予了未成年人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到场的权利。但也同时强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拒绝合适成年人到场后,检察机关必须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还增加了心理疏导、心理测评等方面的内容。
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也是未成年人。陈国庆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坚持双向保护的原则,既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教育其认罪服法,促使其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于这些未成年被害人,规定同样作出了特殊的保护规定。规定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适当放宽救助条件、扩大救助的案件范围。同时,在作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有异议的案件,检察院应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此外,规定中还提出,公诉人一般不提请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证,确有必要的,应建议法院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办案始终
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加了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新的内容。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化,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做法作出规定。
对于社会调查,规定检察院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规定同时要求在开展社会调查时应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规定细化了附条件不起诉后对强制措施的处理、确定考验期限的因素等,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可以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解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两种情形,一是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领会未成年人刑检工作的特殊性,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办案始终。”陈国庆说。
陈国庆还表示,检察机关将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特点的考评机制,改变单纯以办案数量为标准的考核模式,科学、全面地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绩。(人民日报 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