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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宪法精神成为国家精神

时间:14-12-04    来源:湖南教育网   作者:本网编辑    编辑:本网编辑

今天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这是专属于宪法的一天,也是彰显法治中国核心价值的重要节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10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新中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紧密相连,折射出不同时期我们对法治理解和认识的不断深化,也反映出我们对法治文明持之以恒的追求与探索。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到“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其间经过了整整60年。在这60年间,我国共制定了4部宪法,现行的1982年宪法也经历了4次修正,12月4日正是我国现行宪法正式实施的日子。以这一天为“国家宪法日”是国家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集中体现。

弘扬宪法精神,首先必须充分了解宪法、真正领会宪法的核心要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弘扬宪法精神,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宪法理念。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弘扬宪法精神,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弘扬宪法精神就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依法得以实现。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首先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要求。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宪章,同时也为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边界。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不同场合反复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但提出了设立国家宪法日,而且还特别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要公开向宪法宣誓。这就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崇尚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自觉把权力置与宪法法律之下,依法行使权力,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制度化、法律化。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同时也对全体公民提出了要求。宪法日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纪念日,更是全民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要通过“国家宪法日”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充分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宪法是众法之源,是一切国家治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对一个国家来讲,宪法精神就是这个国家的精神,宪法力量就是这个民族的力量。以首个“国家宪法日”为起点,我们看到宪法精神已融入国家的肌体,成为托起伟大中国梦的精神之本、力量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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