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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3-15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左丹 编辑:吴桐
3月14日,湖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招生考试、‘掐尖’选择生源,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
《通知》从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宣传管理、招生方式管理、招生收费管理等4方面,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进行了明确规范。《通知》要求,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初、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宣传升学率及中、高考状元的招生广告。民办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生,不得以给付招生费用或许诺利益的方式委托或者变相委托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工招生。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招生考试,不得把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等信息作为招生依据。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招生考试、“掐尖”选择生源,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违法违规招生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湖南日报记者 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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