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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知识产权成果可作价入股企业

时间:19-02-03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陈舒仪 黄京    编辑:汤佳

新时代,我省职业院校如何实现“产教融合”,打造高素质“芙蓉工匠”?近日,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方式、促进措施及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按下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快进键。 

支持各类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一直以来,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中存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不深、“一头热”“两张皮”等问题。如何破解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不顺畅、合作协议不规范、育人效果不明显等难题?对此,《办法》明确,建立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三湘都市报记者了解到,合作形式具体包括:

合作开办和建设专业,共同研发专业标准、课程体系、教学标准,共同开发教材和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在学生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就业创业、教师企业实践、企业职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相互提供支持;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根据企业实际与发展需求,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合作开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就业创业等质量评价工作,共建评价标准;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合作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合作创建产教联盟、职教集团、建设股份制二级学院;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职业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办法》规定,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同时,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率先与本省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鼓励职业学校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开展跨区域校企合作,支持各类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水平成“双一流”高职院校遴选指标

那么,政府如何促进两者之间的合作?《办法》从多方面给予了支持。

对于地方政府,《办法》要求,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省教育厅把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水平作为“双一流”高职院校遴选的重要指标,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对职业学校提出相应要求。从2019年起,职业学校增设新专业至少要有1家规模以上企业的用人意向备案。

对于学校和教师,《办法》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同时,开展校企合作企业有关人员,可申报或参与有关研究项目和竞赛,并享受企业相关待遇和学校补贴,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另外,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三湘都市报 记者 陈舒仪 黄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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