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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8-01-22 来源: 作者:吴兆初 编辑:黄强
本网讯 1月18日下午,涟源市教育局在涟源宾馆召开部分行政权力下放交接培训工作会议。会上,市教育局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市属学校、市直教育单位、社会力量办学学校的负责人签订了《涟源市第一批下放行政权力授权委托书》。
为贯彻落实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更好地推进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市教育局根据《涟源市简政放权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决定将原由市局审批或确认的部分事权下放至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市属学校、市直教育单位、社会力量办学学校。
下放事项包括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权力两大类,共11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政处罚”“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违法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的处罚”“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政处罚”“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核权”“教师请假审批”“食品安全和营养餐资金安全监管权”“工会经费支出审核权”“奖励审核权”“各项经费发生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权”。
市教育局局长石进科在讲话中指出,各承接单位对上述“下放事项”在实施中要求做到: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下放的事项在本地得以顺利实施。二要履行法定许可程序。要明确责任主体,确定岗位职责,完善标准,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结果,健全行政许可文书、案卷等。三要执行法定许可条件、标准。对法定许可条件、标准既不得增加或者减少,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四要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五要实行报备制度。要将做出的处罚决定报市局备案。六要加强监督管理。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好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受理、审批和监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事权下放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主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市局将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讯员 吴兆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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