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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7-11-17 来源: 作者:刘运喜 编辑:金刀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指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2017-11-14人民网)
教育行政部门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诚然,职称放权是皆大欢喜的好事,对教育行政部门而言,终于卸下了组织全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负,可以腾出更多时间,节省一大笔教育经费,为高校师生办更多更有益的大事、实事,提高教育民生保障水平;于各高校而言,拥有了职称评审自主权,在教师职称评审问题上有了独立组织实施权,有了更多话语权,向现代大学制度迈进了一步。而且,基于平时对教师德能勤绩廉效的了解,职称评审更容易做到精准、公平;对广大高校教师来说,职称评审权下放到高校,同在一所高校,彼此知根知底,谁够格谁不够格,孰优孰劣,大家心里基本有数,专家也是同事,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一般不敢绕过标准、打破条件、违背原则,私下卖人情,接受请托,评审结果必须接受全校教师的审查、监督,必然更加公正、合理,更能让教师满意,心悦诚服。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职称评审是放权,不是放任。下放权力,不等于政府当“甩手掌柜”,从此不再过问,目的是按照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充分发挥高校的自主权,更好调动高校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高校的办学活力。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在放权的同时,必须要做的当务之急是,科学规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细化评审标准、具体实施细则,为高校职称评审立规;同时,明确评审责任,严格评审要求,强调评审纪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职称评审工作放管结合,放而不乱,有条不紊地进行。
放权后,高校虽然拥有了评审自主权,但权力与责任是同在的,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高校要重视和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职称评审主体责任,要组织专家、参评教师认真学习领会评审标准要求和评审工作文件,做到人人消化文件、吃透政策、掌握标准,积极做好职称评审宣传工作和校内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教师对照标准条件认真准备申报评审材料,专家对照标准认真审阅申报材料,集体讨论决定评审通过名单,在网上和校内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职称评审权下放高校后,监管一定要严、一定要实,督促各高校认真扎实、精准高效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经得起社会各方的监督、质疑、审查,最大限度保障参评教师的合法权益。(本网评论员 刘运喜)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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