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市州 高校 综合
 

评论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 > 评论

未成年校园欺凌获刑,意义大于争议

时间:17-11-17    来源:   作者:刘运喜    编辑:金刀

近日,一则“5名未成年少女因欺凌同学获刑”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因为校园欺凌事件而获刑,意义大于争议。

最大的意义是宣示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宣示了依法治国的坚强意志和决心。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国务院就此发了不少文件,指示不可谓不明确,措施不可谓不严厉,但为什么校园欺凌事件不能有效遏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一直在讨论,争议不断,打口水仗,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莫衷一是,没有确切的结论。

这次终于从争议中走了出来,经过审理后,公开宣判,对5名欺凌同学的未成年少女依法判刑,并考虑到五名被告人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就是依法公开对校园欺凌行为亮起了法律的利剑。它表明,法律是任何人都必须要遵守的,必须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未成年人也不例外,不能因为未满18周岁就不受法律约束,而有恃无恐,挑战法律的权威,挑战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依法亮剑,给予法律惩处,显然具有重要的司法示范意义。有利于贯彻和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引导人们因敬畏法律而学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持法律的秩序。

当然,对于校园欺凌事件,仅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单纯依靠法律手段,也是不行的。只有从思想上根本解决了人的认识问题,真正认识到了同学之间团结友爱的重要性,真正认识到了学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真正认识到了欺凌同学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有了牢固的思想基础和深厚的土壤根基,他们才会自觉金盆洗手,远离校园欺凌行为。所以,教育引导才是解决校园欺凌行为的治本之策。所以,我们要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职能,重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经常教育引导学生做“四有”新人,努力使自己成长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

同时,学校应严格落实“平安校园”建设的各项措施,针对青少年容易冲动和暴力倾向的特点,制定校园欺凌行为预案,提前防范,严格管控,监控全覆盖,加强保卫巡逻,早发现,早预防,早制止。切实保护师生的身心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稳定、和谐,提高校园安全感、幸福感。

总之,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获刑,司法意义大于无谓的争议。对于近年来发生在中小学校园的欺凌侮辱事件,与其空谈,不如实干,拿出具体行动来。既不要无限夸大教育的功能,也不要否定法律惩戒的意义。不但要重教育引导,厚植思想基础,也要兼施法律刑罚,彰显法治力量。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为遏止、消灭校园欺凌现象而努力,还校园以安宁,给师生以安全。(本网评论员 刘运喜)

责任编辑:金刀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0486号 湘教QSl-200504 湘ICP备12010102号-1

本网站由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承办。
Copyright 2000- hnedu.cn,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 电话:0731-82207750 举报邮箱:447038018@qq.com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信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