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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吸毒为由开除学生”有善意但不完美

时间:17-07-20    来源:   作者:曹灿辉    编辑:金刀

近日,《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通知吸毒学生家长,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不得以此为由开除学籍,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6月29日环球网)

现在,吸毒低龄化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2015年,未成年吸毒人数已上升到4.3万名。有资料显示,云南有的地方80%左右的未成年人案件都是因毒品引发,德宏州、普洱市等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吸毒和毒品犯罪有向校园蔓延的苗头。

毒品危害人人皆知,自不必多说。让青少年远离毒品,使吸毒青少年改过自新,是一件紧迫而又很有意义的事情。

《条例》中“不得以吸毒为由开除学生”,显然有很好的制度善意,能够体现出对吸毒青少年的关爱,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应该得到民众肯定和支持。

然而,“不得以吸毒为由开除学生”,笔者认为,虽有善意但不完美,不足之处主要在于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比如,我国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而《条例》没有明确限定学校的范畴。又如,《条例》没有具体明确学校对吸毒学生可以采取的措施,可能会让学校无从下手,起不到好的效果。再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云南省禁毒条例》属于法律效力较低的下位法,当然不得抵触上位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以吸毒为由开除学生”,不能理解为“禁止开除吸毒学生”。如果屡教不改,当然可以依法将其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开除学籍”并无不妥。

“不得以吸毒为由开除学生”,还需配套“可行”举措。一方面需要立法机关依据不同情形,明确学校范畴,细化学校针对吸毒学生的具体举措,规定对于吸毒学生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另一方面,家庭、学校、社会都要各尽其责阻击毒品对学生的侵害,相关部门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本网评论员  曹灿辉)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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