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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欺凌屡犯”送“专门学校”值得尝试

时间:17-04-28    来源:   作者:曹灿辉    编辑:金刀

 今年4月17日,湖北省教育厅联合省内8部门发文,要求“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其中明确提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4月20日《新京报》)

近年来,校园欺凌屡禁不止,不但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稳定。为此,人们大声疾呼整治校园欺凌。然而,从过去的实践来看,往往因为校园欺凌者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惩治年龄或违法“不严重”,只能“从宽发落”。于是,校园欺凌也就频频发生了。

所谓“专门学校”,即指曾经的“工读学校”,在满足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对在校学生实施重点看护。笔者认为,将“欺凌屡犯”送“专门学校”是双赢之举,值得尝试。

一方面能让无辜的孩子免受校园欺凌,对他们是一种“保护”。另一方面对“欺凌屡犯”集中起来“专门教育”,用半军事化的方式,让专业的、懂得心理学、教育学的优秀教师,对他们加强教育培养,进行“因材施教”,对这些孩子是一种关爱,能减少这些孩子长大成人之后再犯罪的概率,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其实,“专门学校”的存在是“有法可依”。1999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往工读学校进行矫正和接受教育。”同时明确了“严重不良行为”的9种情形。

现在我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制度取消了,在普通教育和司法强制措施之间缺少了一个过渡性的强制矫正环节,致使一些存在不良思想行为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矫正,给他们的成长和社会留下了不少“隐患”。“专门学校”是为社会和区域内其他学校服务的,是学校与司法系统的缓冲带,专门“收治”那些一般学校管不了,但尚有教育可能的学生。未成年人入读“专门学校”,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刑罚的范围。让合乎条件的“欺凌屡犯”就读“专门学校”,发挥“专门学校”的“专门教育”功能,很有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入读“专门学校”的条件为:“在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或原学校提出申请,且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受传统观念影响,人们认为“专门学校”是最差学校,学生也是最差学生,大家会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专门学校”家长和学生会感到“抬不起头”,致使家长不愿送“欺凌屡犯”来“专门学校”学习。可见,将“欺凌屡犯”送“专门学校”,还要家长转变观念。 

新闻媒体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性地宣传“专门学校”,让大家正确认识“专门学校”。“专门学校”也要定时举办家长学校活动,邀请家长带孩子过来试听试看。社会要设法转变家长观念,让真正有需要的家长勇敢跨越偏见,给“欺凌屡犯”一个改过机会,也给家庭一条出路。

当然,也要警惕一些普通中小学校因为学生可送“专门学校”而教育“问题学生”工作懈怠;另外,将什么样的学生转入“专门学校”就读,也需在细节上落实。至于“专门学校”除了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特别要加强法治教育内容,并针对“欺凌屡犯”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及有严重不良行为“欺凌屡犯”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治工作;“专门学校”尤其还要理顺关系,做好初中毕业生到高中特别是职高教育的衔接工作,做到“出口”畅通无阻,等等,也是不能忽视的。(本网评论员  曹灿辉)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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