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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绝校园欺凌,法律不能“缺席”

时间:17-03-20    来源:   作者:林春    编辑:金刀

群殴、辱骂、拍裸照、持刀威胁……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受到社会关注。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在此间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建议,将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惩戒纳入立法。

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并不时有校园学生暴力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恶劣的案件。校园欺凌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玩笑开过头了,多牵涉到辱骂、殴打、违法等不良行为,严重损害他人的基本利益,有的甚至已经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但是,在处理每起校园欺凌事件时,教师也都只是对学生进行了教育,法律却屡屡“缺席”。在笔者看来,教育的作用有限,刘希娅校长的建议值得提倡,只有立法才是禁绝校园欺凌的良策。

据了解,2013年到2015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的100件校园暴力案件中,针对人身伤害的暴力已经占到88%之上,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高达67%。校园欺凌频率增加、结果恶化、施暴人低龄化等,严重损害学生身体健康,还造成被欺凌学生孤独、自卑、厌学、人际交往障碍等严重心理和行为问题。校园欺凌形势已经很严峻,对学校和老师都是一个具大的挑战。最关键的是,当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教育会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教师只能从道德层次上对部分学生进行教育引导,教师不敢对学生进行体罚,只能用言语引导。但是,不是所有的学生都那么懂事,很多冥顽不灵的学生依然我行我素,教师口头上的教育效果有限,对部分“坏”孩子难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当教师口头教育已经失去效果,法律就该补上这个空白。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是有的,但是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发生在校园里面的攻击、伤害行为没有充分认识到其危害性,对一些案例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款去处罚。当法律干预校园欺凌案件时,人们往往关注施害者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但同时,忽略了受害者的权益保护,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变相成为一些施害者逃脱法律制裁的“保护伞”。像重庆女生太邋遢被5同学围殴打成十级伤残事件;福建永泰初三男生遭围殴脾被切除事件;江西永新县多人围殴女生事件······这些触目惊心的校园欺凌事件,几乎都是监护人来“买单”,施害者却无事,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受害者的利益多被遗忘,如果校园欺凌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就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信、有法可循,让法律替代教师口头教育,让施害者去该去的地方接受教育,还受害者一个公平,真正保证了法律的威严性、公平性、可信性。

现实中,学生被同学“欺负”,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往往被视为恶作剧之类的小事,认为这只是因为小孩子天性调皮、闹着玩儿而已,也就是说一些校园欺凌事件界限比较模糊,一些学生的行为是否构成校园欺凌,没有详细的规定。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学校、家庭和社会在校园欺凌中的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责任,同时明确校园暴力定义,细化类别,有利于分清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各自的责任,让学校管理更加规范。“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每一起校园欺凌事件的背后都折射出监护人的失责。学校教育无法替代家庭教育,我们应该明确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用法律强化家庭保护与教育责任,用法律的刚性保证责任落实到监护人,这样不仅能减少学校教育的“担子”,也能有效规范学生的行为。虽然我们一再强调规范网络,但是,各种暴力游戏、不健康信息等仍然充斥在我们的周围,影响学生的身心发展,用法律进行规范,才能避免管理上的漏洞。现在很多学校的法制副校长都是空职,没有对学生的特别惩罚权,无法发挥法制副校长该有的作用,建立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才能有效激活法制副校长的“权”,着力规范相关的学校,营造温馨、和谐、互助的校园氛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所以,不要单纯依赖教育,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教育能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当教育失去效果时,更多的是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教育,因此,要想禁绝校园欺凌,法律不能“缺席”。(本网评论员 林春)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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