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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儿为富乞讨”亟需整治

时间:17-02-23    来源:   作者:曹灿辉    编辑:金刀

近期有市民发现,在北京地铁内儿童乞丐数量有所增加,有的儿童在乞讨时态度恶劣,严重影响了乘车环境。北京交通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执法大队寒假期间在地铁站内查获儿童乞讨者20多人次。这些“童乞”多来自甘肃岷县,由成年家属有组织性地带来北京乞讨,有个别“童乞”假期收入甚至超过万元。(2月10日《北京青年报》)

乞讨早已存在,大都因为“贫穷”,“出此下策”放下尊严维持生计,人们出于同情施以援手也“情有可原”。然而,以上新闻由头中的甘肃岷县等地家长,“带儿乞讨寒假收入过万”,却让人大跌眼镜,危害颇多,亟需整治。

表面上看,家长“带儿为富乞讨”收入很多,其实“得不偿失”。一是家长无情地剥夺了孩子享受童年快乐的权利。二是家长对孩子是一次不劳而获的反面“示范”。三是让孩子远离学校,拒绝书本,会造成孩子“知识贫穷”,将来无成家立业之本。四是让孩子一“钱”障目,也不利于培养孩子正确的金钱观。五是让孩子放下尊严伸手要钱,乞讨过程中遭遇的种种冷漠,还会在孩子幼小的心灵种下不健康的种子,以致于影响他们今后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家长“带儿为富乞讨”,是在利用懵懂的孩子来博取好心人的同情,这种行为是对爱心人士善心的“恶意透支”,更是对慈善爱心的“欺骗消费”,长此以往也会影响人们扶危济困的积极性。

“带儿为富乞讨”,不是“为之计深远”的家长之爱,而是家长缺失基本的道德观,更是家长法律观念淡薄的集中体现。

家长“带儿为富乞讨”,是乞讨恶习的一个“新变种”,为此还需对症下药“精准整治”。

整治“带儿为富乞讨”,需让家长敬畏法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设有“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名最高判7年并处罚金。可见,家长“带儿为富乞讨”,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并规定对于“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由此可见,相关职能部门还要对家长“带儿为富乞讨”行为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依法”纠偏。

当然,整治“带儿为富乞讨”,当地乡镇社区也需对家长进行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让家长学会为孩子谋求长远发展;教育部门也要主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孩子“控学保流”工作;人社部门也要因人施策,强化农民从业技能培训;纪检监察部门对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还要执纪问责。(本网评论员  曹灿辉)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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