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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幼童行窃”如何正本清源?

时间:16-12-16    来源:   作者:曹灿辉    编辑:金刀


12月11日报道,在湖南永州,近年产生了一种“出租幼童”的风气,长租五万元一年,短租一两百元一天,这些孩子被租去偷东西。日前警察逮捕了一个盗窃团伙,其中的清清是个女孩子,只有7岁左右。之所以不能确定她的年龄,一是因为找不到亲生父母,二是因为她没有户籍信息。(12月13日大众网

报道说当地“出租幼童行窃”已成为一种风气,一种犯罪产业链。当地统计资料也显示,登记在册有盗窃前科的妇女有一万多人,这些妇女一般不在本地行窃,而是放眼于全国,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各大城市。一般是3到4名妇女组成一个团伙,其外出作案的时候会带着一个孩子。

“出租幼童行窃”怪状,实在令人吃惊,是一种“多重违法”行为,其危害不可谓不相当严重,值得高度警惕。一是家长把孩子“出租”出去当小偷,是一种违反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对孩子的成长极端不利。二是家长的这种“出租”孩子的行为,等于其协助了培养孩子行窃的犯罪分子,在教唆儿童犯罪上,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协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行窃,其成年妇女更是一种教唆儿童犯罪的违法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显然,“出租幼童行窃”怪状的出现,是法律和道德教育与管理的“多重失守”。一是家长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沦丧;二是协迫孩子行窃的妇女无法无天,丧尽天良;三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法律和道德教育不力,管理存在“漏洞”。

正本清源,遏止“出租幼童行窃”怪状的发生,要“打”更要“防”。一方面要动用法律的手段予以打击,对协迫孩子行窃的妇女进行法律制裁;对孩子的监护人,要依法纠正其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另一方面更要顶层设计制度,堵塞相关管理“漏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教育,从根本上防止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比如,一是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的,超生等7类人员可正常落户精神,消除“黑户”,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这一基本权利,让游离于正常社会之外的公民“回来”。二是政府相关部门督助家长让孩子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可让边远地区孩子在教育问题上“边缘化“。三是学校和基层组织开设相关普法教育课程,特别注重扭转贫困地区不良民风,从源头上彻底斩断“出租幼童行窃”犯罪产业链。(本网评论员  曹灿辉)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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