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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止家委会“权力越位”?

时间:16-12-01    来源:   作者:曹灿辉    编辑:金刀

担心孩子健康问题,家长集资在教室里购买了空气净化器,问题也随之而来。近日,杭州的张先生称,孩子所在幼儿园的家长委员会决定筹资在教室里购置空气净化器,但出于对二次污染的担心,自己并不赞成此事,家委会称哪个家长不出钱,他的孩子要被赶出教室。(11月26日《法制日报》)

中小学校成立家委会,是相关制度法规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要“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赋予家长委员会在加强中小学学校民主管理、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方面的重任。2012年,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出能代表全体家长意愿的在校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家委会是增进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沟通的桥梁,意义不可小看。

家委会是由学校组织、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特征是主体性、自愿性,它不从属于学校领导,具有独立性。具体职责权利是:建立完善的学校监督机构,增加学校教育监督;沟通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意见;保障学生以及家长利益。

显然,家委会无权强制学生家长众筹购买空气净化器,更不能把不同意购买空气净化器的孩子赶出教室,这样说不行,这样做更不行。家委会作为家长推荐成立的群众组织,没有超越其范围的权力,“声称赶孩子出教室”的家委会是“权力越位”。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家委会如果真的把不同意购买空气净化器的孩子赶出教室,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德的遣责。

家委会也无权乱收费,否则是一种违规行为,理当受到惩处。然而,时下家委会乱收费之类“权力越位”也比较常见。比如,今年11月,在绥德中学高三学生群里,讨论最多的就是学校要求一千多名高三学生每人最低缴500元“助学助教款”的事儿。今年11月2日上午,高三学生家长被召集开家长会,并由各班家长委员会出面收钱,称这个钱是给老师的“辛苦费”,当天大多数家长都交了钱。去年12月,湖南常德市某中学高三年级的学生家长收到“高三家长委员会”的通知,声称每位学生要交1100元钱,做“慰问高三老师”之用,部分家长表示不解。

家委会“权力越位”,主要是由于:一些家委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认识不到位,自我定位不准;一些家委会没有经过民主选举,职责不清晰,运行不规范;社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对家委会工作职权的正确宣传不够,约束不力。

家委会的积极作用要大力发扬,其“权力越位”现象要“约法三章”予以遏止。

一要规范家委会的定位和职权。现在的情况是,家委会不需在任何部门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家长代表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定责任。家委会可以通过制定或纳入相应的法律,或者制定行政规章规范其定位和职权,也可以通过注册为社会团体来依法保障其作用发挥。

二要规范家委会的运作。比如,涉及具体经费收取使用,应该有严格的规范,必须公开透明,对家委会也要进行监管,保障家委会能够按照职权要求和全体学生及家长利益进行合理运作。

三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家委会与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让其回归初衷,促进学校和谐发展。至于民主选举家委会成员,增强其成员的法律意识当然也不可忽视。(本网评论员  曹灿辉)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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