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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6-11-14 来源: 作者:谢建中 编辑:金刀
据媒体报道,浙江温州46家民办中小学日前签署《教师流动自律公约》,承诺如招聘其他学校尚在合同期内的教师,需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费30万元/名。这被视为防止民办学校之间恶性竞争,避免在教师流动上乱挖墙脚而采取的措施。
笔者认为,虽然签署自律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对民办中小学教师进行道德约束,同时防止民办学校之间的恶意竞争,避免在教师流动上乱挖墙脚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但此项措施如果作为道德约束的一种方式,应靠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让其遵守,而不能用30万元巨额赔偿来处罚教师。这样做不仅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而且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作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
这是因为:首先,学校间也需要竞争,谁给的条件优厚就去哪儿,如果学校不能给予教师好的待遇与发展前景,其他学校自然可以挖人。学校为什么留不住好教师,还得从自身找原因,而不能用30万元巨额赔偿来处罚教师,这样做会阻碍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还有这个“公约”用教育机构巨额惩罚的形式,来过分约束教师的合理流动,这样的约定涉嫌违法,因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需要获得之前学校的同意,也无需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只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而已。当然,也不排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高额的培训费用,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未满而跳槽才需要支付相应折合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本网评论员 谢建中)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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