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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电器”也不可“违法销毁”

时间:16-11-10    来源:   作者:曹灿辉    编辑:金刀

电吹风、电水壶、烧水棒、电饭锅……11月2日,成都郫县团结镇一所职业学校的运动场上,进行了一场“校园违禁物品清查活动”,这些被学校禁止使用的寝室“违禁电器”,在学生面前被当众用斧头敲碎,进行集中销毁。(11月7日《成都商报》)

学校销毁学生“违禁电器”时有发生。去年12月,西安一高校将没收的大功率电器集中销毁,“违禁电器”在教学楼前摆放上百米,学校领导甚至亲自用榔头砸毁。

学生在寝室等地使用“违禁电器”,的确会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学校对其管理是必要的,但直接砸碎销毁“违禁电器”,也有很多不妥之处。

“违禁电器”是学生花钱买来的,对其砸碎销毁,是一种浪费,实在可惜,也有可能让师生关系出现不和谐。特别是学校这样做,也涉嫌违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没收。”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学生对自己的“违禁电器”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销毁学生“违禁电器”的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销毁学生“违禁电器”,不但是一种简单粗暴的管理办法,折射出学校的懒政思维,而且是“依法治校”意识淡薄的表现。

对于“违禁电器”,学校不妨多些“疏导”。一方面要耐心教育学生遵守学校有关电器管理规定,另一方面要提高学校后勤服务质量,保障学生热水和取暖需求,方便学生用水用电,比如,学校在寝室插座设置使用超过一定功率电器就自动断电设备,在每栋公寓公用区域设置公用插座,方便学生使用大一些功率的电器等。而对于学生“违禁电器”,则不妨由学校“代管”,放假时发还学生。(本网评论员  曹灿辉)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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