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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6-11-10 来源: 作者:丁绍槐 编辑:金刀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强调,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继续办学。(11月7日湖南教育新闻网)
好一个铿锵有力的回应,好一个人们期待已久的回应。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从2017年9月1日实行,也就是说明年下半年开学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就不得营利,因为只有不营利的民办学校才许继续办义务教育。
笔者所在城市人口也是超过百万,在这座城市里义务教育初中做得最好的民办学校。家长为了让孩子得到最好的教育,往往就让小孩考到民办初中去读书,为此也要付出一期八九千的学费。因为读书厉害一些,学生成绩好一些,就要承担高昂的学费,家长这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有不少家长早就抱怨了:“市政府干什么去了,让学习好的都要多出学费”。这次来了一个只能举办”不营利“的民办学校,对广大家长而言确实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
但问题来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到底是不是营利,得由谁来认定?首先应该不是由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本身来认定。为了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最新规定,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必然会把账做平,实现账面上的“不营利”。在中国,有多少“不营利”的经营都是做账做平的。这个,你懂的。
教育局?这也难说。在笔者所在的城市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这么发达,一方面是有投资人愿意来办民办教育,当然他们肯定不是来做公益活动的,投资教育也是追求回报的。另一方面也是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不愿意或不能建设更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才让民办学校有长足发展的空间。政府财政投入的大幅度上涨,绝不会因为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而一下子到位。这样义务教育政府投入不足,必然就要求民办学校存在。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就与民办学校有了割不断说不清的关系,也就不适于来认定民办学校是否营利。
民办学校本身不合适,监管的教育局不合适,那谁才是真正的合适来认定是否营利呢?应该与二者均不相关的第三方,可以专门的评价组织,也可以是家长委员会组成的评价团。这样的第三方与教育局无关,与民办学校无关,才能保持客观公正。
通过一个有利于广大家长的法律规定本来就是来之不易,要真正落实到位就更是来之不易。真希望有一个合适的认定机构或组织来督促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都是“非营利”的。 (本网评论员 丁绍槐)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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