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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生“护短”不利于解决师生冲突

时间:16-10-12    来源:   作者:曹灿辉    编辑:金刀

9月29日,四川省商贸学校发生学生殴打教师事件:多名学生将一教师围堵在办公室殴打并拍摄视频。7名学生事先商量好,有人在里面打教师,有人围堵,还有人躲在门口拍视频,目的是想激怒教师使其还手,然后把“教师打人”的视频拍下来放到网上,但该教师始终保持克制未动手。(10月8日扬子晚报网)

时下,学生殴打教师,虽然并不少见,但是像以上新闻中的学生殴打教师时,想“逼教师动手”,把视频放到网上,对教师进行“舆论审判”的“心机”实在“老道”而令人吃惊,人们反思其根源从何而来,很有必要。

这事还得从如今处理师生冲突类似事件时,人们的“心理趋向”上找原因。

比如,今年4月15日,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范集乡某中学的晚自习期间,该校初中一班级的教师要学生们交试卷,但几名学生不仅不交卷,反而对教师进行辱骂和殴打,教师“被逼还手”,引发社会“舆论审判”。事后,有关部门组织师生相互道歉,勒令教师深刻检讨。

显然,学生殴打教师,“逼教师动手”的“心机”,来源于人们的“心理趋向”是,处理师生冲突时“过度保护”学生的不当心理。这是一个有着多重危害和缘由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值得高度警惕。

“过度保护”学生,危害不少。一是不利于教师权利的合法保护。在教师的公民意义上,教师有权要求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机统一,在全力奉献社会的同时也得到全社会的高度认可,权利得到社会的充分保护。二是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缓解师生冲突。三是也会戕害学生,让他们的不良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四是还会打击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不利于教师升华为敬业的引领者为国育才,实际上是会伤害教育事业。

产生“过度保护”学生的原因,主要有这么两点。一方面是当下社会赋予教师的一些要求,不少是在强化学生的权利意识,很少提及学生必须遵守的义务,一些学生“被惯坏”了,在处理一些师生冲突时,迫于“舆论审判”压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往往“息事宁人”,为学生“护短”,“鞭打教师”,致使教师权利“缺失”。另一方面是《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规,往往把教师设定为违反师德的人,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实常常是“依法保护”教师权利“不力”,这对教师是一种“不公”。

为学生“护短”不是好的师生冲突解决办法,亟需改正。首先要完善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规,“公平”赋予师生权利义务。其次要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并规范操作。再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师生冲突处理问题上,要保障教师的基本权利,维护教师尊严。最后舆论不能忽略了师生冲突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对教师强加“舆论审判”,而要营造“合理合法合规”以及“公平公正公开”处理问题的良好现实语境。(本网评论员 曹灿辉)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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