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市州 高校 综合
 

评论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 > 评论

“生死状”要不得

时间:16-10-09    来源:   作者:曹灿辉    编辑:金刀

近日,天津一高校要求学生签署一份《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责任书》,引起学生的不满。这份责任书中有这样的条款:“学生如果因测试造成或导致伤残、人工损失或死亡,学生及其家属放弃追求组织者赔偿的权利。”(9月30日上海电视台)

时下,学校要求学生签署“生死状”并非个案。比如,2013年,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要求新生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其实,学校与学生签署的“生死状”并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根据《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精神,学校不但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也有保障学生在校园、教学区内人身安全的义务。学校与学生签署“生死状”,除了违法,还有违教育宗旨,凸显冷血,让学生和家长不寒而栗。

“体测”不是上战场,为何要签“生死状”?笔者认为,“生死状”折射“校闹焦虑”,很有必要加以破解。

现在,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比较常见。而对于事故的处理,往往是家长“校闹”越凶,越会渲染悲情营造舆论,就越占据理赔优势。学校想通过与学生签署违规“生死状”来减轻自己的责任,其实也是学校的一种现实焦虑。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 如果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相关部门处理时必须走出“息事宁人”和“以闹定责”怪状,依法依规划分学校和学生家长纠纷双方责任,营造“有法必依”的良好法治社会环境。

学校也要“理直气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比如,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与其和学生强签“生死状”逃避责任,不如实实在在担负起监管之责,不断完善学生安全教育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减少甚至杜绝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本网评论员  曹灿辉)

责任编辑:金刀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0486号 湘教QSl-200504 湘ICP备12010102号-1

本网站由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承办。
Copyright 2000- hnedu.cn,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 电话:0731-82207750 举报邮箱:447038018@qq.com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信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