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16-07-25 来源: 作者:刘运喜 编辑:金刀
辽宁的赵先生在接到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的录取短信并交了学费后,却被告知有一名女生与他同分,让两人协商谁被录取。待赵先生与同分女生协商后,学校却以“录取系统已关闭”为由拒录赵先生。赵先生将中国政法大学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7月20日新华网)
赵先生在接到中国政法大学工作人员的录取电话和短信后按要求汇寄了学费,表明赵先生与中国政法大学之间的合同已经依法订立,合法有效。中国政法大学依法应当录取赵先生为法硕学院研究生,这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法硕学院与研究生院谁能决定录取赵先生,属于中国政法大学内部的事务,涉及录取权限划分,与赵先生无关。
笔者认为,高校招生的录取电话与录取短信应当视同录取通知书,可以通过录音、保留等方式保存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为录取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非常审慎的工作,录取信息不可能草率发送给考生。事实上,现在高校录取考生,在发出纸质录取通知书之前,一般都会由工作人员电话征求考生意愿,或短信通知,只要考生明确表示同意或默认,即表明已经被录取,这种录取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纸质录取通知书仅仅是高校发给考生、告知考生报到事项、方便考生办理报到手续的一个凭据、证明。可见,录取通知书是高校录取新生的唯一依据,并不符合当前录取事实。
法大工作人员给赵先生打电话,告知其已被录取,并发送了录取短信,短信内容明确,与已录取的99名同学收到的录取电话通知和录取短信通知相同。赵先生按照短信内容汇去了学费。法大《招生简章》、复试分数线通知、复试通知书均注明在职法硕联系部门系法律硕士学院,因此赵先生收到法硕学院的录取短信、电话通知应当合法有效。对于赵先生申请入学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校方辩称,法大所涉硕士研究生含录取在内的各项工作均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录取决定权在其研究生院,法律硕士学院无权决定录取。对此,作为考生的赵先生是不可能知道的,也无需知悉。既然录取电话和录取短信通知由法大工作人员发出,即代表法大的行为,不管是不是误发,其法律后果均应由法大自行承担。法大以误发信息为由拒绝录取赵先生,显然对赵先生是不公平的。
总之,法大工作人员误发录取短信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法大承担,而不是赵先生。法大没有理由拒绝赵先生的入学要求,应当按照规定录取赵先生,接收其为研究生,以保障赵先生作为考生的合法权益。(本网评论员 刘运喜)
责任编辑:金刀
2024年11月26日 10点00分
2024年11月22日 15点00分
2024年11月15日 10点00分
评 论
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