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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承担“无过错责任”比窦娥还冤

时间:16-07-20    来源:   作者:余民强    编辑:金刀

 

据统计,全国各类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率达5.5%。然而,我国目前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适用的法律尚不完整,造成学校和学生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时常导致纠纷。那么,在面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时,应以何种标准来判定校、生双方的责任呢?

笔者长期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深深感到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不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是确保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不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第一”在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实打实的第一位的工作。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者为了规避校园安全责任事故,会不厌其烦地教育教师在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过程中确保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安全。原因是目前我国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适用的法律尚不完整,造成学校和学生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时常导致纠纷,并且从许多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的案例来看,学校、教师无一例外都处于弱势,任人宰割,即使学校、教师没有责任,一条“无过错责任”的条款就将学校、教师打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中小学校只要摊上了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事故,学校、教师就会摊上大事,被闹得鸡飞狗跳,学校、教师轻者面临巨额赔偿,重者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笔者曾经参与过一起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处理。事故是这样的:某天上午第二节下课期间,A学生上厕所后返回教室,突然上课铃声响起,该学生就向二楼教室猛跑,在二楼走廊与同样相向猛跑的B同学撞在一起,导致A同学的两颗门牙被撞断,B同学头部轻微损伤。事发后学校、教师第一时间将两同学送进医院治疗。但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家长均认定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就要承担责任,最后闹得不可开交,直到在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息事宁人的处理原则下,学校承担了全部费用,这起事故的处理才告结束。

在这起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事故中学校、教师本无责任,但最后却承担了事故的所有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事故双方都认为学校、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有监护责任,所以学校、教师必须担责。其实学校、教师承担这种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实在是冤,简直比窦娥还冤。如果这种伤害都要学校、教师埋单,学校、教师怎么承受得了,难不成要求教师时刻跟在学生的身边,何况这是不可能的事,一个教师要对应20多个学生,除非教师都是“孙悟空”,扯一根汗毛就能变一个自己,否则这种事故还会发生。

在面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时,应以何种标准来判定校、生双方的责任呢?

笔者认为首先要为学校、教师的安全责任松绑,不能设定学校、教师的“无过错责任”。在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事故中要科学界定学校、教师的责任,如果学校、教师确有安全教育的责任没有落到实处,没能及时施救,则可以认定学校、教师的责任;但是学校、教师在施救过程中因方法不对造成更大伤害的话就不应该认定学校、教师的安全责任,因为学校、教师不是专业的医疗机构、专业医护人员,学校、教师怎能承担医生的责任呢?

其次,在学校、教师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事故,其责任应有事故双方担责,涉及赔偿也应由双方负责,不应该让学校、教师参和。

第三,在处理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事故时,司法部门要第一时间介入,走法律途径,不要让学校、教师去组织事故双方协调,因为学校、教师没有认定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处理责任的权利,相反很容易惹祸上身,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本网评论员 余民强)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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