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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厘清校园伤害学校责任?

时间:16-07-20    来源:   作者:曹灿辉    编辑:金刀

原告付某与被告周某均为某小学学生。2006年10月9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周某在学校的走廊处与同学玩耍追赶,迎面撞到付某身上,致使付某上颌两颗门牙脱落。经鉴定,付某缺失牙齿为恒牙,属永久性缺失,为轻伤。后经法院判决,周某父母赔偿原告损失的70%,学校赔偿原告损失的30%,共同赔偿受伤学生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040元。(来源:《福州晚报》)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校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全国各类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率达5.5%。在司法实践中,目前一些地方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还存在部分认识模糊的地方。比如说,一些地方一旦学生在学校受伤,不管学校是否有监管方面的责任,家长通常都会要求学校赔偿,一些部门也将校园伤害责任“无限转移”给学校。这是不对的,应当纠正。 

校园伤害责任“无限转移”给学校,会给学校增加“无限压力”,让学生必要的活动“缩水”。近些年来,学校感到校园伤害责任很大,一些中小学校不但取消校外活动,而且连正常的校内大型活动也都怕开展,生怕学生出现一点安全事故。今年1月,据报道,北京、上海、厦门等地对学生的课间活动均推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比如北京某小学规定课间10分钟,除了喝水和上厕所,学生不可以出教室,午休时也不能到操场玩;厦门某学校出动小学生干部督导员,对课间“非常规冲跑”的同学进行记名扣分。这些举措被媒体戏谑地称为“课间圈养”。

显然,中小学校取消学生校内外正常活动,是一种粗暴的管理行为,不但剥夺了学生自由活动的权利,而且有损学生身心健康,并不是规避学校安全风险的好办法。不过,这种现象折射出来的学校对于校园伤害责任的压力之大,则需要着力破解。 

学校不得已而采用“叫停”学生校内外正常活动的方法以求“自保”,也是无奈之举,毕竟学生的安全和学校的和谐安定是重中之重。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现在学生在学校发生了安全事故,不少地方往往也不是“有责问责”,而是息事宁人,把板子打在学校身上,让学校承担“无限责任”。 

事实上,在维护学生安全方面,学校和教育部门只能承担“有限责任”,家庭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也要“有责担责”,只有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学校紧绷的学生安全神经才能舒坦,学校管理才不会因担心学生安全而“缩水走样”。 

校园伤害,厘清学校责任,学校“有责担责无责免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完善有关学校校内外安全责任的法律法规,细化明确学校、家长、老师、学生各方的安全责任边界。学生受到伤害,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来处理,相关规定散落在《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但相关条例还不够明晰具体,特别是在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上,还模糊不清。比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但是,如何才能证明学校“尽到教育职责”等问题,暂时缺少具体评判标准,针对性地进行学校安全相关法律条文完善工作很有必要。 

想办法降低风险。学校组织学生校内外活动,可由政府统一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建议学生家长自愿购买,如此,一旦学生遭遇意外,就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学校的压力与负担自然就会减轻不少。另外,一些学生校内外活动,比如中小学校组织学生春游秋游,有条件的也可以邀请家长一起参加,实行一对一陪同,这样也能增加学生的安全保障,还能减少学校的安全压力。 

常进行家校沟。学校要主动和家长保持联系,通过家长会、电话网络等多种信息平台,达成学生安全管理共识,分清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边界,极大地消除学校安全“纠纷隐患”。

对学生的教育工作要做细。学校需常思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中的疏漏与不足,并想方设法做足做细工作,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防止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本网评论员 曹灿辉)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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