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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6-06-01 来源: 作者:刘运喜 编辑:金刀
中国残联近日披露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约有0至6岁残疾儿童167.8万名,其中,遭到亲生父母遗弃的婴儿成为孤残儿童。据2015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情况统计报告,2014年,全国共有孤残儿童52.5万人,其中被家庭收养的孤残儿童人数为2.3万人。
“我们希望尽快出台儿童福利法,而不是单纯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高玉荣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儿童福利法要分清国家、家庭、社会三者责任,并对儿童提供教育、卫生、民政等方面的保护。(5月28日《法制日报》)
笔者认为,保护孤残儿童,重点不在立法,而在如何落实现有法律、制度规定。因为,在保护儿童方面,我国并不缺法律,并不缺制度,并不缺政策。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关键是落实。
2015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相继实施,对孤残儿童的保障日渐完善。既然对孤残儿童的保障措施日益完善,还有必要制订专门的儿童福利法么?
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孤残儿童又是儿童中的不幸者,是最需要社会关注关心关爱的特殊群体。孤残儿童的存在主要源于原生家庭的遗弃。儿童为什么会遭到父母的遗弃?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抚养孤残儿童的经济、生活、医疗、教育等困难是主要的原因。孤残儿童的残既可能是先天的,也可能是后天的,如因伤病致残、因意外致残等,但孤残儿童的孤则是因为父母的遗弃造成的。生命不分贵贱,任何生命都是宝贵的,都必须得到尊重,受到保护,都拥有生存发展的权利。
如何保护孤残儿童?谁来承担孤残儿童的教育、生活、成长之责?笔者认为,国家应对现有法律制度中有关儿童的内容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明确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保障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严厉禁止家庭遗弃病残儿童,否则以遗弃罪追究法律责任。建议以原生家庭抚养为主,以寄生家庭收养为辅,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为补充的形式,切实解决孤残儿童的养育问题。凡是父母或直系亲属健在且有能力带养的原生家庭,应无条件承担起抚养教育儿童的法律责任。如果父母亡故、没有直属亲属或没有能力抚养的儿童,则由有能力且有愿意的爱心家庭收养。对于既没有原生家庭带养,也没有寄生家庭收养的儿童,则由儿童福利院收养。国家应根据孤残儿童的身体残疾情况并结合家庭经济实际,给予一定经济补助或奖励,并落实孤残儿童优惠政策,确保孤残儿童不论在什么家庭,其教育、生活、成长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关爱孤残儿童,保障孤残儿童的正常生活,使孤残儿童得到健康成长和发展,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政府、家庭、社会应各尽所能,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构筑起孤残儿童的保护网。法不在多,而在执行,在管用。当前我国关于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关键在执行落实,加强监督检查,而不是立新法。(本网评论员 刘运喜)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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