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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6-05-11 来源: 作者:王美云 编辑:金刀
在一项面向某地400多名中小学教师的问卷调查中,对于“您赞成对违规学生实施惩戒吗”,选择“赞成”的教师占98.7%;对于“您认为教师有惩戒权吗”,选择“有”的教师占95%。这两组数据显示,在当前的中小学教育中,多数老师认为对违规学生施以恰当的惩戒是必要且有效的。令人意外的是,被问及“学生违规时,您会实施惩戒吗”,有26.9%的教师选择了“会”,而选择“不会”的教师却高达51%,选择“视情况而定”的教师则占22.1%。
多数教师认为对违规学生施以恰当的惩戒是必要且有效的,并且自己也拥有这样的权利,为何在日常的教育教学行为中,教师又大都不敢行使这种权利呢?
一是“恰当的惩戒”和“体罚”难以界定。教师认为“必要而且恰当的惩戒”,很可能就会被家长和学生视为“体罚”,从而导致师生矛盾甚至家校矛盾的产生。
二是在目前的学校教育中,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一整套针对惩戒的操作程序和细则。这使得教师针对学生的惩戒行为要么太情绪化,太随意,使惩戒变成体罚;要么谈惩戒而色变,不敢放心施行,如同老人倒地该不该扶一样令老师纠结。
实际上,关于“教师有没有教育惩戒权”的问题,早在2008年,教育部官员就已经明确表态: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放眼当今世界,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的国家也不鲜见。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的教师,都拥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有些国家甚至明文规定,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惩戒室”,由专人负责对不守规矩的学生实施惩戒。
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就教育惩戒权出台专门的细则,明确地将“惩戒”与“体罚”予以区分,以免再发生教师和家长为“到底是惩戒还是体罚”而纠缠不清的矛盾。(本网评论员 王美云)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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