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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8-12-17 来源: 作者:刘运喜 编辑:金刀
近日,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专门召开了一场听证会,参会人有教师、学生、家长,也有心理学专家和律师。他们在长条形的会议桌旁围了两圈,郑重其事地讨论:该如何把对学生的惩戒权还给老师。学校用这种方式公开讨论惩戒制度,在全国还是第一次。(来源:《中国青年报》)
关于教育惩戒权,其实并非新话题,人们一直在讨论。现在的问题是教师不敢用,怕担责;家长不让用,怕孩子吃亏;社会期望老师既教书又育人,承担更多教育责任。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专门召开惩戒权听证会,无疑是有意义的。确实,是时候大家坐下来,一起讨论讨论惩戒权的问题了。
一味的赏识、激励教育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对于调皮捣蛋的熊孩子,我们虽然不能像过去那样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的落后理念,动辄对孩子施暴,进行体罚。但是,适当的惩戒仍然是需要的,必不可少的。我们既要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快乐教育”,坚持主要从正面发现孩子的闪光点,通过赏识、激励、表扬等引导和帮助孩子树立自信心,增强学习动力,让孩子体验学习的快乐、成长的快乐。须知,一味的赏识、激励、表扬也是教育不出好孩子的,无法让孩子全面辩证地认识自己,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不利于让孩子发现自身不足、改正缺点,更好更快地成长。所以,有赏识还要有惩戒,有激励还要有批评。
为了孩子,必须把惩戒权还给老师。“一切为了孩子”是我们的口号,也是我们的理念。拒绝惩戒权,否定惩戒权,对于孩子未必是好事。众所周知,孩子的成长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孩子的社会化离不开教育和实践。无法想象,教师一旦失去惩戒权,我们的孩子会发展成什么样?我们还能指望孩子成为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的社会成员和有用人才吗?所以,惩戒权作为教育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必须还给老师,让老师依法行使惩戒权,教育引导孩子健康成长。教师拥有惩戒权,才能真正全面地承担起教育的责任,完成教书育人的使命。否则,如果教师主动放弃惩戒权,不敢使用惩戒权,或者失去了惩戒权,无法对学生施以必要的惩戒,也就意味着教师放弃了、失去了对孩子进行全面教育的责任。
当然,把惩戒权还给老师,说来容易做来难,如果不解决对教师权利的保护机制,惩戒权就是一句空话,无法落实落地,不可能对教育对孩子产生任何影响。
把惩戒权还给老师,需要三个方面的支持力量:首先,国家要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国家应当从法律上保障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明确规定教师实施惩戒权的条件、范围、方式、种类、滥用后果,坚决支持教师依法正确地行使惩戒权,履行自己的教育责任。其次,家长要支持教师惩戒权。家长要增加对教师职业、教师道德的认同感,建立家校信任,消除思想顾虑,相信绝大部分教师都是关心关爱关怀孩子的,不会对孩子有任何不利或侵害行为。不必有护犊之心,过度保护自己的孩子,积极支持老师全面履行教育责任。再次,媒体要支持教师惩戒权。媒体要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要求出发,努力营造有利于教师行使惩戒的舆论氛围,积极支持教师依法正确地行使惩戒权。
当然,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时候,必须始终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从引导孩子知错、认错、改错进而实现行为转化的目的出发。必须把握好度,做到既合法又合理,轻重有度,既达教育目的,又不伤身心。
笔者认为,教师行使惩戒权要理顺好三个关系:一是惩戒与教育的关系。对待犯错的学生,教师要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只有在各种教育措施无效、失灵、屡教不改的前提下,才能行使惩戒权。二是惩戒与侵权的关系。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不是侵害学生的合法权利,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教育权利,不能自动放弃,否则就是渎职、失责。三是惩戒与惩罚的关系。惩戒是教师的一种教育权利,是以教育为目的的,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不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任何伤害或不利影响。惩罚即体罚或变相体罚,则是以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伤害学生身体为目的的野蛮行为,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是家长和社会坚决反对的。教师是文明社会的教育工作者,任何时候都不能对学生进行报复式、惩罚式的体罚、变相体罚。
最后,惩戒权关系教育的未来,关系孩子的未来,关系民族国家的未来。教师失去或放弃惩戒权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政府、学校、家长、社会要形成共识,从法律、制度、机制、舆论等方面,积极支持教师依法正确地行使惩戒权,全面履行教育责任,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本网评论员 刘运喜)
责任编辑: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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